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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一、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高效廉洁地完成各项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沈阳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网上采购”是指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互联网发布询价采购信息、供应商网上报价、网上公布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价格等网上采购全过程的总称。
三、沈阳政府采购网的“网上采购”栏目主要包括:采购公告、询价书、供应商网上报价、中标公告等内容。
四、“网上采购”初期以较规范的货物采购为试点,根据实际实施的情况逐步扩大采购范围。目前暂以现代化办公设备类采购为主。
五、“网上采购”的供应商没有名额限制,凡是符合“网上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均可随时申请加入,成为“网上采购”的入网供应商。只有入网供应商才能参与“网上采购”。
入网供应商
六、合格的供应商
1、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经营范围符合政府采购内容;
5、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记录;
6、有在互联网上运作的条件、能力;
7、拥护并遵守本《试行办法》;
8、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5000元保证金。
七、申请手续
1、供应商在符合上述八个条件的前题下,填写沈阳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供应商入网申请表;
2、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加盖公章);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人、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近两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和合同履行能力、遵守本《试行办法》的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代理商、经销商还需提供产品生产制造商的授权文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5000元保证金,并由政府采购中心分配初始密码;
4、在进行正式的“网上采购”业务前,供应商应在“供应商管理”模块中按要求输入本单位的基础资料,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存入“网上采购”供应商数据库,“网上采购”业务方可进行;
5、采购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入网供应商定期进行年审,发现已不再具备资格的供应商,要及时清理出网。
供应商的权力义务
八、入网供应商有随时退出“网上采购”的权力。在向沈阳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申请,由政府采购中心无息返还5000元保证金后退出“网上采购”。
九、入网供应商有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采购信息有自由选择参与与否的权力。
十、入网供应商有按所报价格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义务。
十一、入网供应商有按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定期提报所产(销)产品价格的义务(具体报价要求格式见采购网页)。
“网上采购”程序
十二、进入沈阳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y-procurement.gov.cn),点击“政府采购业务”询价采购“网上采购”
输入初始密码进入“网上采购”。
十三、点击“修改密码”,输入新密码。(供应商可随时修改密码,但应保证密码的安全和可记忆)。
十四、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询价书公布在“网上采购”模块中(定时为下午3:00)。入网供应商按询价书要求的技术参数和截止时间填写、提交报价。允许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多次报价,政府采购中心将以供应商最后的报价确定为最终报价。
十五、到规定的截止时间,网站将停止接受报价,并自动将已接收的报价资料按规定程序处理、排序,评出本次“网上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并在网上公布。
十六、中标供应商按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布中标信息的要求到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用户及政府采购中心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十七、中标供应商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到现场监督验收后,由用户签署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十八、根据用户签署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由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网上采购”定标原则、方法
十九、“网上采购”按“价格+时间”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出现多个相同的最低报价时按报价时间先后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十、出现下列两种情况时,该项“网上采购”无效:采购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少于三个;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届时,政府采购中心将采取其它采购形式采购。
二十一、当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不能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如上原则确定排序在第二位的供应商中标。
“网上采购”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网上采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维护供应商和用户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平等。
二十三、“网上采购”的全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供需双方如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二十四、入网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将被扣缴5000元保证金;按合同条款起诉;直至不准进入“网上采购”和整个沈阳市政府采购市场。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抵毁或串通其它供应商的;
3、中标后,拒绝按所报价格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条款的;
5、向政府采购中心、用户单位有关人员行贿的;
6、拒绝有关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有其它违反本《试行办法》行为的。
二十五、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本《试行办法》从1999年10月30日开始实行。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1999.10.08
承诺书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组织的沈阳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单位全称)特向贵方郑重承诺:
(申请单位全称)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和合同履行能力;完全遵守《沈阳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试行办法》的规定;单位法人、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在此前二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请单位全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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